广州华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清洁生产
清洁生产审核评定与工程验收是国家执行发展趋势“绿色经济”的主要战略性对策。在秉持低采掘、高运用、低排放理念的与此同时,清洁生产可以合理的落实資源的节省、循环利用,而且可以与自然环境和睦达成一致。因此,国家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以促进有关制度的推进和执行。这对一些高排放、高耗能的企业可以产生合理牵制,还可以推动企业逐步完善生产工艺,给予生产加工技术性,做到环境保护环境评价规范,进而达到经济发展与地理环境的融洽发展趋势。清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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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包含了许多內容,主要包含下面一些层面:
(1)清理的原料与电力能源就是指在产品生产制造时要灵活运用非常少造成废物和污染源的原料和电力能源。因此,1)少使用或不用有毒、有危害及稀有原料,采用品味高的较纯真的原料;2)能源的清理运用,如用清理技术性解决过的煤、并明显提高气体燃料和液化气的采用占比;3)新能源技术的开发设计,如太阳能、风力、地热能源、生物能源的综合利用;4)应用各种各样节能环保,提升资源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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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清洁生产——广州华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应急预案、环境风险评估、VOCs分级管理与升级申报、清洁生产审核、VOCs一企一方案、VOCs深度治理、安全风险评估等项目环保安全咨询服务,提供的废气在线监测系统、环保工程设计与安装、环保设备和活性炭销售及售后服务。
第十一条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企业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
(一)本办法第八条第i(一)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公布的主要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址、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及超总量情况。
(二)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公布的主要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址、主要能源品种及消耗量、单位产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
(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公布的主要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址、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名称、数量、用途,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危险废物的产生和处置情况,依法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情况等。
(四)符合本办法第八条两款以上情况的企业,应当参照上述要求同时公布相关信息。
企业应对其公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两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两次清洁生产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三条 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参照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程序开展审核。
第十四条 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原则上包括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方案的产生和筛选、方案的确定、方案的实施、持续清洁生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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